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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看小说网>中国为什么不能申请安乐死?这和道德有什么关系,难道得了绝症只能忍着疼痛? > 2 章(第1页)

2 章(第1页)

在处方上签字。

随后,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1986年6月29日凌晨,

患者夏素文死亡。后王明成和蒲连升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1991年5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两人无罪,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1992年6月25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虽然判处两人无罪,但巧妙地回避了安乐死这个问题。因为「冬眠灵」是慎用品,而非忌用品,其致死量是800毫克,但蒲医生给患者只用了87。5毫克。

法院最后认为,医生的行为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夏素文的直接死因是肝性脑病、严重肝肾功能衰竭,不排除褥疮感染等原因,也就是说蒲医生对夏文素实施的并非真正的安乐死。如果药物是患者致死的直接原因,法院就无法回避了。

王明成被释放之后,患上了胃癌,他多次希望能有人对他实施安乐死,但均遭拒绝。2003年8月3日凌晨,王明成在极度的病痛中停止了呼吸。

生存还是死亡,这个哈姆雷特式的诘问,在安乐死中被追问到了极致。

今天,人们讨论安乐死有关问题的时候,往往拒绝形而上学的道义考量,而倾向从后果角度进行功利主义的考虑。

反对安乐死的人士,大多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神圣职责,延长生命是医生不可推卸的责任,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安乐死不仅不道德,还违背了医学的宗旨,这也使医学故步自封,失去发展的机会。

允许安乐死将使得患者至少失去三个治愈的机会:自然康复的机会、继续治疗恢复的机会、医学发展治愈的机会。

他们担心允许安乐死将造成严重的伦理危机,它不仅会使那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安乐死来谋害他人,还可能纵容那些不愿照顾亲人的家属放弃对病患的照顾,这将使得家庭成员的互相扶助义务变得越来越冷漠,更有甚者,它还可能会为医疗人员谋私打开方便之门。

而赞同安乐死的人却认为,人的生命只有在有质量的状态下才是有意义的,对于濒临死亡的患者,在穷尽一切治疗手段都无效的情况下,死亡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为什么不能尽量减少他所承受的痛苦呢?

安乐死并非从生到死的转变,而是在死亡过程中,让人从「痛苦」到「安乐」。这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如果不顾患者的意愿,在根本无法治疗的情况下,空谈救死扶伤,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和煎熬,这是对患者人格尊严的亵渎,这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为了医学进步而无视患者尊严,把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发现治病良方,这太不人道,更何况,医学的发展并不总是依赖于临床医学,大量的疾病都是在实验室攻破的。

在病人无法治愈的情况下,用医疗设备维持他的生命特征,这将浪费大量的医疗经费,反而不利于医学的发展。至于安乐死可能带来的家庭和医生责任问题,赞同者认为这完全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条件来加以限制。

相反,如果视安乐死为犯罪,那将会出现大量私下的安乐死,这反而会使问题变得更为恶化。

然而,脱离形而上学的功利讨论会陷入无解的难题,功利主义所考虑的变量总是有限的。如果出现新的变量,先前的功利计算就要推翻重来。

比如,赞同者认为允许安乐死可以节约医疗经费,促进医学发展。但是,如果允许安乐死,若医生对安乐死的条件判断失误,是否会引发严重的医患冲突,导致医疗经费成为维稳支出,让医疗经费更加短缺?

赞同者和反对者各执一词,谁也无法真正说服谁。在这两种立场之间,其实有一种折中,这就是尊严死。尊严死是指患者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如果疾病在现有的医疗条件下属于无法挽救的,就拒绝没有意义的延长生命的医疗措施,如停止采取呼吸机、人工透析、化学疗法、静脉输血、补给营养液等措施,而让其自然死亡。

尊严死与安乐死相似,但又有很大不同。它不同于积极安乐死,尊严死不主动为患者

提供致死的手段和方法,它也不是消极的安乐死,它不需要在患者濒临死亡时就可以实施,比消极安乐死的时间有所提前。

尊严死的观念最早在美国产生,后来推广到很多国家,日本现在也很流行,很多人都在「不进行没有意义的延长生命,积极迎接自然死」的文件上签名。

在日本尊严死协会的《尊严死宣言》上签名的会员,截至1994年,已近7万人。

尊严死并不存在像积极安乐死那么强烈的道德指责,医生没有实施积极的终止生命方式,因此它和民众的情感以及法律没有太多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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