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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章 改应该会改(第1页)

存在主义以一种非理性主义思潮而被提出,作为现代西方哲学主要流派一直活跃至今。存在主义主要由有神论存在主义、无神论存在主义以及人道主义的存在主义所构成。存在主义的概念由着名哲学家海德格尔在其着作《存在与时间》中首次提出,在书中海德格尔第一次将“存在主义”作为一个独立的称谓进行了解释与运用。萨特师承海德格尔和胡塞尔,其哲学思想同时还受到尼采的深刻影响。萨特作为存在主义的集大成者,不仅传承了胡塞尔的非理性主义,并将其进一步发展,还对克尔凯郭尔的宗教神秘主义进行了扬弃,从而形成了他独树一帜的哲学思想,为存在主义的继续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存在主义哲学的各种思想观点都是从存在的概念出发的。

二战后的法国充斥着萧条与颓废,知识分子在无尽的彷徨、苦闷和孤独中形成了一种玩世不恭的风尚,而标榜生活存在和绝对自由的萨特存在主义哲学备受追捧,一时间成了彼时社会研究的热点,进而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成为法国乃至全欧洲最流行的哲学思潮。纵观萨特存在主义哲学,主要由“存在先于本质”、自由选择和责任三部分构成。

一、“存在先于本质”

人的存在,被“存在主义”哲学家们当做是存在主义哲学的起始点,他们认为,要体验人的存在就必须从人的实际生存状态出发,而人的生存是人的自由选择而来的。存在是什么?萨特认为,“存在就是人们可以从疏远中想出来的无:这必定会突然把你淹没,这始终在你之上,这像一个巨大的、不活动的野兽一样沉重的压在你的身上——此外,这里什么都不存在”[1]。

“存在先于本质”是存在主义的第一原理,也是存在主义哲学家们所公认的共有的起点,这是对人的专指,是人的存在要先于人的本质,而不是其他的什么存在先于其他的什么本质。这里的“存在”不是基于哲学基本问题的“存在”,而是指“人的实在”或者说是“人的独立自主”。萨特指出,“首先是人的存在、露面、出场,后来才说明自身”。具体来说,一方面,实际的存在先于本质。人作为一种主观的存在,将来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怎么样发展,是由人自己决定的,人的本质是通过人独立自主的创造所形成的产物。而不是简单的随着“人”这个事物的产生,从而就有了“人”的存在;另一方面,人能够主观地赋予事物本质。除了“人”以外的一切事物,其本身不具有自我存在的资格,也就不能自主地进行选择、独立地创造自己的本质。

萨特认为,存在问题作为一个哲学的基本问题有着其现实意义。萨特用“自在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对“存在”进行了区分。一些超越意识之外的事物,其本质是“超现象的”,是人和事物未知的根源和本质,隐匿极深的“存在”就是“自在的存在”。这种存在既不主动也不被动、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既不可能也不必然,无法真正去认识,虽然可以永恒的存在,但是却是偶然的,并不具有必然性。即此种“存在”是一个充斥着荒诞与异端的令人产生厌恶的世界。

“自在的存在”是指超越意识之外的存在,那么与之相对的“自为的存在”应当是人的主观意识。是一种真正的存在,但充满了自由性和不确定性,又是一种虚无,使得“现在”成为了对自我的否定。作为意识的结构,虚无永远达不到完全的境地,永远地处在变化之中,达不到自在的永久。只有当存在死亡其本质才能得以实现。所以说人的存在是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境地。

在逻辑上,萨特认为“自在的存在”是要先于“自为的存在”,如果没有“自在”就不会有“自为”;但是“自为”同时赋予了“自在”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如果没有“自为”,那么“自在”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就成为了一个没有价值的抽象的存在。所以说真正的存在是“自为的存在”,因为在其本质上这两种存在相互对立,却又可以达到某种统一。其一,如果“自为的存在”脱离“自在的存在”,那么必将流于抽象;其二,如果“自在的存在”脱离“自为的存在”,那么必将毫无价值。

二、自由选择

萨特存在主义的哲学自由观是在20世纪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萨特将选择、行动与自由紧密联系,在三足鼎立中进行。萨特自由观是从批判笛卡尔自由思想中受到启发,从而引申出其绝对自由观。在众多的可能性之中,根据个体的意愿,不受外界干扰地进行选择,就是自由,自由是一种纯粹的主观意愿。萨特说,选择和意识一样,是同一种东西,选择就必须具有意识,具有意识就必然要进行选择。萨特的“选择”包含着两层含义,“其一,在世界中自我选择;其二,通过选择自己来选择世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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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特认为的选择是在世界之中进行的自我选择,因为世界本身并不会直截了当的呈现在我们面前,而是通过选择,我们给世界赋予了意义,世界才得以呈现。

自由是什么?萨特认为选择就是自由,人的自由就是指对自身进行塑造、完善的一个过程。首先要将人跳脱出世界的虚无化;其次自由选择具有普遍性,人在不断地选择当中对自己进行着塑造,直至死亡。选择是自由的奠基石,一切的自由都基于选择,即使看似不选择也是人对这种“不选择”进行了选择。人通过对自己的选择进而选择世界,“不是从选择创造了自在,而是从选择给予自在意义的角度论”[1]。萨特运用亚当的例子进一步阐述了自由选择的意义和价值。无论人作出何种选择,都会遭遇阻碍,但是所有的阻碍都不能终结自由选择,选择的必然并不是绝对的权力表现,选择有可能是被迫进行的,可以是逃避,是自欺欺人。人可以选择逃避,自欺欺人,甚至可以选择“不选择”,但是无论存在是什么,都是需要选择的,或伟大,或平凡,而这一切都取决于自己作出的一次次选择。一个人自出生起,就处于不断地选择之中。当第一个选择有结果后随即面临的就是新的选择,随着选择的不断进行,人不断前进,直到生命的终结,也就停止了选择。选择自由不是选择了自己,是被判决给了自由。人的自由并不是其存在的基础,但自由是其对存在的选择。无论是个人还是整个人类,都要在特定的环境中繁衍生息,脱离具体环境的人的生存都将沦为虚无,自由更是无从谈起。萨特将此种环境称之为“处境”,“是根据我自身一种基本的虚无化和自为的一种内在的否定,而为一种自由断定的结果所影响,这就是处境。[1]”处境对于人实现自由有着双重意义,是不确定的。有利的处境有助于人实现自由,反之就是阻碍人的自由。

三、责任

责任与自由是不可分的,当处于绝对自由的状态时也处于绝对责任。世界上没有现成的模板指引人下一步如何选择,每一次选择都是个人自主意识的判断,是自由进行的,所以,个人对自己所做出的选择就负有绝对的责任。个人根据自我意识完成对自我的塑造,个人的本质是自由选择的结果,那么由此产生的责任自然应当由自己去担负。将纯粹自我意识下的自由选择弃置一旁,将责任归于社会,归于他人,是荒谬的、不可理喻的,而个人的选择会影响到全人类。每个人对自己所做出的选择其实也是对所有人作出的选择,这是因为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意愿去选择自认为好的方向,每个人都选择了好的方向也就达到了某种共同追求的形象。由于存在先于本质,个体对自己进行塑造的同时需要持续的存在,那么所塑造出的个体必然要与整个时代相互适应,因为这关乎人类命运的走向。如此一来,人就会在对自己负责的同时也对所有人负责,当个人对其所作出的某一选择负有绝对责任时,他也会强烈地意识到这一选择不仅关乎自己的未来更是对所有人的未来进行了一次选择,自然而然的,他就无法摆脱对所有人负绝对责任的使命感。

继自由选择之后的绝对责任即是人的意义的集中体现,随着上帝的隐退,以往的共同价值也随风飘散,新的价值需要不同的个体来共同创造,虽然说选择有着随机性、任意性,但是毋庸置疑,每个个体的选择都对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对自己负责任的同时,由于自我选择也会对他人或者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每个人都要担负起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重任。绝对的自由必然带来绝对的责任,两者密不可分,会同时存在同时消亡,伴随人的一生。

人不能抛弃责任就像人无法摆脱自由一样,这是自由选择导致的必然结果,因为人的存是先于本质,“所以存在主义的第一个后果是使人明白自己的本来面目,并且把自己存在的责任完全由自己担负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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