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丹接着陈述道:“胡建明让我用开水泡安眠药,我当时因为被他打过,脑子糊涂,他让我怎样就怎样了。
他一把拿过去我泡好的安眠药就喝了。
见他倒在床上睡着了,我什么也没做,一直坐到天亮。
次日早上快到上班时间,我发现他已经没气了,就把他拖下床,塞到床底下。”
对于分尸行为,徐丹完全承认。
她说因为胡建明死在自己的房间里,心里非常恐惧,不知道怎么办,就决定分尸。
因为在藏尸的编织袋里发现电话线。
徐丹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有用电话线勒胡建明颈部的供述。
而在当天庭审中她坚决否认了这一行为。
她辩称,电话线可能是当时准备用来绑尸体腿部的,但后来没用。
公诉人在举证时,拿出了对被告人徐丹的8份讯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察记录、法医鉴定报告等。
认为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可以认定被告人徐丹让胡建明吃了安眠药后,再用电话线勒死胡建明的犯罪事实。
由于案情重大,宁波市中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7月6日。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被告人徐丹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类损失共30。7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书对于徐丹的犯罪事实是这样认定的。
徐丹与被害人胡建明曾有恋爱关系。
1996年12月18日晚。
胡建明在慈溪市横河镇一歌舞厅娱乐时,获悉徐丹将与他人结婚的消息。
即于当晚12时赶至徐丹的住所。
在二楼徐丹卧室内,两人就徐丹将与他人结婚之事发生争执。
胡建明还撕破了徐丹准备与男友结婚的登记介绍信。
之后,胡建明服用了被告人徐丹用水溶解的安定药片。
徐丹趁胡建明昏睡之机从室内取得电话线勒胡的颈部致其死亡。
随后将胡建明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
数日后,徐丹准备了斩肉斧等工具,在其卧室内将胡建明尸体肢解。
法院判决后,徐丹当庭表示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
11月30日。
浙江省高级法院对轰动全国的“慈溪白骨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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