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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章 老周 我啥时候才能有典型案例呢(第1页)

张伟很硬气,他认为自己是老唐的徒弟,那么在做案子的时候也应该向老唐学习。

该硬气的时候必须得硬气!

得罪人又如何,做什么都会得罪人,用主任的话说,怕得罪人趁早回家躺着去,还干什么工作啊。

夏光玲也没想到张伟会这么说,她的脸色有点不好看,但并没有在这里继续争论,直接离开了。

一审都已经判了,现在争论也没有任何意义。

双方之间争论的点很简单,那就是兰保胜通过举报要的钱,究竟是个什么性质。

公诉这边认为,兰保胜以举报的方式威胁要钱,这个钱就是非法占有的钱。

如果他索要劳动补偿金,完全可以通过正规的方式来进行,所以应当判敲诈勒索罪。

而老唐认为,举报违法行为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兰保胜举报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

原因很简单,从头到尾兰保胜都没有主动以举报为由要钱!

不管是几次的主动邀请,还是几段录音内容,都可以证明兰保胜不存在以举报为由要钱的想法,并且还在第三次谈话之后提起了劳动仲裁。

所以综合判断,他最终要的那五万块应当属于劳动补偿金,既然是劳动补偿金,那这個钱就属于合法的收入。

而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实务中这类型的案件争议很大,或者说,对于敲诈勒索这个罪名的争议都很大。

是的大家没看错,不单单是咱们普通人觉得疑惑,就算在公检法内部,甚至是学术界,对这个罪名的争议都特别大。

从早年的郭利案,再到近年的李某某案,合理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依旧很模糊。

刑法中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这是主观方面的规定。

按法理来说,公检部门的证据必须具有排他性,必须证明嫌疑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是威胁要挟对方,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来处分财产,然后嫌疑人获得财产。

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刑。

否则只要证据不充分,那就应该疑罪从无,但……实务很明显和书本上不一样。

更进一步的说,如果索赔的目的和理由合法,那么索赔数额是否可以当做非法占有的依据?

就是我们常说的索赔中狮子大开口的情况,这种算不算敲诈勒索?

争议同样很大,有的认为实例中显著过高的索赔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法律没有对索赔数额做规定,那么不管要多少钱,都是意思自治的表现,不宜将其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两种说法在实务中都有案例……这就是争议。

法律从来不是像很多人想的那样,不能说对方坚持另一个观点就有错……

张伟这边眼看着对方离开,随即来到了旁听席:“王女士,现在检察院要抗诉,那您的丈夫估计还得在里面待一段时间。

正常一审判决十天后生效,但是检察院抗诉,那就相当于开启二审,所以必须得等抗诉有结果才行。

王文燕本来很开心,但是在看到这边发生冲突后又开始担心,闻言也只能点点头,唉。

一边的兰保胜也再次被法警带走,本来判无罪的时候他都特别激动了,结果又听到检察院说要抗诉,整个人都很沮丧。

安慰好了家属,张伟走到外面拨通了电话。

“喂,主任,一审无罪,但是检察院那边说要抗诉……”

手机中老唐的声音响起:“让他们抗吧,没事的,我这边暂时没办法出院,你先盯着点。

张伟马上道:“好的主任!

医院内,老唐放下手机,检察院抗诉在他的预料之中,先不说其他的,这个案子本来就已经批捕了,这种情况下判无罪,抗诉是有很大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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