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如果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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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8月11日,东城公安分局永外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一出租房屋为某公司员工宿舍。该房屋无管理制度,未指定管理人员,存在不履行登记和检查宿舍使用情况等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公安机关对该公司限期责令改正,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
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是责任与关怀的一种体现,但这份责任与关怀,不只是一纸租赁合同的签署,更是安全管理责任的履行。
如果单位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8月7日,昌平公安分局史各庄派出所社区民警接群众举报,在史各庄街道珠江摩尔写字楼内,有人疑似经营黑旅店。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发现施某某以按日收费的方式违法经营,存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施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并取缔经营场所。同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
8月11日,朝阳公安分局豆各庄派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出租人李某某出租的一处公寓达到集中出租住房标准,但未按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明确专门管理人员,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李某某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行政罚款。
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如果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将视不同情形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六、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
8月10日,大兴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有人疑似经营“日租房”。民警根据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发现蔡某通过网络平台揽客招租,以按日收费方式违法经营。目前,大兴警方已依法对该人予以罚款处罚,并对提供线索的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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