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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催款前你该了解什么(第2页)

讨债代理是诸多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在诸多民事纠纷之中,讨债涉及面广、种类多,对讨债人专业和法律知识的要求较高,因此,委托他人讨债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对民事主体尤其是对法人极有益处。因为委托他人讨债,可以使他们将自己的主要精力用于自己的事业、用于自己的业务工作上,因而“分身有术”,而不必将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与债务人无休止的债务纠纷之中。

大多数情况下,讨债代理人的权限都是由债权人的授权行为也即是由债权人的委托而产生的。这种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只凭债权人一方有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即可以取得代理权。因此,授权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才可以进行。通常的法律基础有委托合同、合伙合同、劳动合同等。

授权形式比较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特殊情况下还须采用鉴证、公证等形式。讨债代理因其事关重大,一般应当采取书面授权形式,也就是说一般应有讨债授权委托书。而讨债授权委托书中必须有讨债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如果讨债代理期限届满,或者债权人撤销其委托,或者讨债代理人辞去其委托,或者因讨债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或者因债权人、债务人、讨债代理人之一死亡或宣告死亡,讨债代理关系即行终止。如果是前三种情况,讨债代理人应及时交回授权委托书,或者债权人发表公告声明代理关系终止,委托授权书无效。

一般说来,债权人在委托讨债代理人时,不但赋予他重任,同时也对他给予了极大的信任。因此,讨债代理人通常不应随意将债权人所委托有代理权转委托给其他人的人。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之下,讨债代理人有可能不能亲自完成代理事务,或者仅靠代理人一人的力量不能亲自代理事务,不得不再委托他人代理全部或部分事务。就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讨债代理的再代理也不能随便任意进行。通常在事前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再代理,事后应当及时告诉债权人。

讨债代理人转委托代理权限后,再代理人也就成为债权人的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应当以债权人的名义进行,其后果也属于债权人。因为再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代理人转授的,其权限范围受到债权人原来授权范围的限制,即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可能超过代理人原先所有的代理权限。

讨债代理人转委托代理权后,再代理人并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的产生并不影响债权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就是说转委托并不是代理权的让与,再代理人产生之后,代理人依旧享有代理权,同时,代理人对再代理人还有监督权和解除权。

讨债代理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应当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其主要表现为讨债人行为不正常,比如讨债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或者无权代理。

所谓滥用代理权指的是讨债代理人利用债权人授予他的权限进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债务人串通一气,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一经查明,不但确认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从而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债务人与代理人还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负责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H公司委托张某购进一批家电,又给张某开了一张介绍信,介绍信上只写有“联系业务”,另还给张某签了一份H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但是,张某没有购买到家电,却用这张介绍信与B厂签订了购买一批钢材的合同。张某将签好的合同交给H公司,H公司未提出异议。后来B厂将钢材运未,公司盖章验收后交张某处理。张某低价变卖之后,携款长期流浪在外。由于H公司一直未付B厂货款,B厂起诉到法院。H公司却以张某越权代理为由,拒不支付货款。法院认为H公司授权不明应负连带责任,判H公司负担一部分货款,H公司则又以等到张某回来再说为由一推了之。而B公司却因找不到张某下落,以至欠款迟迟难以追讨回来。

无权代理有两种解释,一是指代理人超越债权人所授予他的权利范围;二是指代理权已经终止后,代理人仍然以债权人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另外,讨债代理中还有一种无权代理行为,那就是债权人根本就没有授予他代理权,而所谓的“代理人”,一厢情愿地为债权人讨债。

江苏一家洗衣机厂,每年让部分职工轮休探亲假。这年年底,轮到该厂职工陈勇休假。陈勇之妻余艳也在该厂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但并非正式职工。陈勇和余艳夫妇欲一道前往山西老家探亲,却苦于余艳的路费无法报销。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为照顾陈勇,由公司经理给其签署了委托书,让余艳以出差的名义为公司推销洗衣机100台的合同,代理期限1个月。

陈勇和余艳乘车到山西后,先到某市某百货公司找负责人何某洽谈生意。双方初步达成协议,并约定待陈、余二人探亲返回时正式签定合同。不幸,陈、余二人回乡后,余艳突然染上重病。其间,某市某百货公司两次去信,催促余艳尽快前往签订正式合同,并寄去了业务提成费500元。一个多月后,余艳病情好转,陈勇便先行返厂。途中,陈勇先到某市,以余的名义正式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回厂后,陈勇当即将此情况向服务公司领导作了汇报。但因此时洗衣机价格上涨,陈勇所签订合同价格较低,所以服务公司经理立即函告某市某百货公司,声明“陈勇无权代理,其所签合同无效”,拒绝供货。某市某百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效力。

虽然洗衣机厂否认陈勇所签合同有效乃是出于牟取更多利润的目的,而绝非真是为陈勇的“无权代理”,但其拒绝供货的理由也并不是毫无道理的。

和其他的无权代理一样,讨债代理中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是否与债权人有关,关键是取决于债权人事后是否追认。如果债权人知道有人用他的名字去讨债而不向公众表明他的态度,法律就将认为债权人默认无权代理行为,即同意无权代理人为其讨债。从而债权人将承担其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讨债时效是什么意思

“讨债难”的现象在企业间司空见惯,人们对此已见怪不怪。经营业务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甲单位欠乙单位的货款,由于种种原因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没有付清。后来虽经乙单位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要,甲单位仍未偿还。最后乙单位不得不将甲单位诉诸法庭。但结果是:由于乙单位因没有证据表明曾在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甲单位主张过权利,最终败诉。

深圳的一家建材公司就是因为自己怠于要债,超过诉讼时效,400多万元货款变为泡影。“因为两个单位关系好,所以我们一直没有追讨货款……”何经理一脸悔痛的说着。

原来,广州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本来于1998年12月25日欠何经理所属公司货款485万元。但之后只支付了4750元,余款一直没有支付。之后,何经理因为两家单位关系好,一直都没有追讨这些欠款,直到2005年春节之后,何经理的公司由于经济紧张才开始向其要钱。在讨债失败后,何经理才慌忙向法院起诉该公司。但是没想到他们已然过了诉讼时效期限,法院据此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400多万元的欠款就此化为乌有。

那么到底如何在债权未受清偿的情况下,采取一定措施,使自己享有的合法债权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便在将来条件合适时行使诉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呢?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如果不行使其权利,那么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实际上是消灭时效。

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则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这时,权利人仍然具有起诉权,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议,要求义务与履行义务法院也应当受理。但是,权利人已经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亦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他是否能够取得法律保护则取决于其有无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

另外,诉讼时效还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后,也即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义务人免除其应尽的义务。但是如果义务人此时仍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则仍有权受领。

诉讼时效制度所产生的后果异于常态的,一般原则是权利具有推翻事实状态的效力,而诉讼时效制度却赋予久已存续的事实状态优先于权利的效力。另外,诉讼时效制度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者外,任何组织、法人和个人均得无条件遵守。当事人之间私下关于诉讼时效期限的延长、缩短或放弃等等约定,均属于无效,法律不予认可。

根据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注意法律规定的各种债权行使的期限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避免使自己白白地损失财产。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是从权利人的权利可以行使之时起算,而不应当从权利发生之时起算。如果民事权利发生时权利就已经享有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其诉讼时效期间当然应当以此时起算的根据不是民事权利的发生,而是权利人的请求权得以开始行使。

诉讼时效的开始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否则不计算时效。

民法中的期间概念,是指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时间,期间是重要的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重大,它甚至决定着当事人权利的大小和有无。因此,掌握期间的计算方法对讨债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定期间两种,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我国民法上所称的期间一律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期间的开始时间叫做始期,其结束时间叫做终期。

(2)以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当天不计算在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起,并且必须以日历上的时间为准;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之时开始计算。

(3)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即第二天为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如果规定有业务活动时间的话,应当直至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4)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等,都包括本数。“以外”、“不满”则不包括本数。

针对当前社会上很多债务人缺乏起码的诚信理念和合同法制观念,对所负债务的履行往往是不积极主动,甚至是能拖就拖、能赖就赖,有的可以说是“依法赖债”的实际状况,以下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年的角度(其他可类推),建议债权人一定要高度警惕,注意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自己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使自己本来合法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说至此,有这样一个案例可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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