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那个男人,他的妻子给他生了两个孩子,而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一天在外玩耍被一只黄鼠狼咬死了;另一个在井边玩耍的时候掉进井里淹死了。
这时候,男青年才想起了他和姑娘的婚约以及作证的黄鼠狼和水井。于是,他就和妻子离了婚,终于回到那个忠贞不渝的姑娘身旁。
这个故事就是犹太人告诉违约者应得的下场,任何人都不得违约,否则,就一定会遭受上帝的严厉惩罚。
不允许随便践踏规则
犹太人特别讲究规则和契约,他们认为契约是人能够存在的理由和根据。他们做事情也就形成了这样的习惯,无论是什么事情有了契约,形成了规则,他们就觉得十分地放心、保险,倘若没有形成合同,也没有规则,那样即使条件再优惠,他们也绝对不会做的。
一个寒冷的冬天,一大早牛奶店就排起了长龙一样的队伍,他们都要购买热的鲜牛奶。大家都在等候按次序购买的时候,迈克来了。他一来就挤进了队伍。排在最后面的犹太青年约翰觉得不可容忍,于是想搞个小恶作剧。于是他跑了过去,突然一把拉下迈克的帽子,然后又回到自己原来的位置,他把胳膊放在身后,高举起帽子,笑嘻嘻地对迈克喊:“伙计,你的帽子都在排队,你还不来排队吗?”
这就是犹太人的规则意识,他们自己不违反规则,也不容许别人随意地践踏大家形成的规则。
为什么非要有一个规则呢?可以随便找出一个事例来说明。
有一辆拥挤的公交车驶来,进了站台,车门打开,大家于是一窝蜂似的往上涌,结果,年轻力壮的人挤在了前面,而年老体弱的被挤在了一边。车上的人们十分着急却由于上车的人挤得太厉害而无法下去,而下面的人因为车门被堵而无法上去,无数人的脚被踩,无数人的东西被挤坏,经过很长时间的喧闹,车才勉强开动。大家纷纷叫着、骂着,整个车站一片混乱。这是一个没有规则的车站通常出现的一幕。而在一个规则存在的车站,情况就大不一样,所有的人都在安静地等待,车来了,大家按照先下后上的规则就可以有序地上下车,而上车的人们可以排成队伍按先来后到的次序上车,大家为年老体衰的人让座,车厢里整洁有序。这就是规则带给人们的方便。
正是规则意味着井然有序的活动,保证了整个活动的高效率,因此才需要高度地崇尚规则的意识。
犹太人在生活中讲究规则,到了商务上,他们也同样地重视规则,典型的例子就是犹太人在经营的时候,决不偷税漏税,也极少做违法的事情。在犹太人看来,偷税漏税是可耻的行为,是一件让人痛恨的事情。犹太人说商人和国家是有规则的,国家提供了经营的条件和管理的责任,那责任的另一方商人就应该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交纳赋税。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这样的规则,那么这个国家就不会存在。这个社会和国家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大家都遵守了这样的规则的缘故。
一切的违法活动,都是对规则的破坏和挑战,是决不可饶恕的错误。于是犹太人在经商的时候,极少发生这样那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的犯罪率之低是世界罕见的。
犹太人会搞投机,但是他们的投机都是在国家许可范围内的,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文就不算是违法。既然没有明文规定那就是默认与许可,犹太人就会抓这样的机会。而明目张胆地犯罪,就是直接地破坏,所以,尊重规则和契约的犹太人是不会这样做的。
在一个企业中最有效的管理莫过于那些通行的规则和惯例,通常我们叫它制度。
有一个犹太人管理一家很大的公司,但是大家看到他显得十分轻松,他经常出去考察,他不无自豪地说:“我的公司即使我一年不回来,大家也会干自己的事情,公司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这就是规则的魅力。
现在来看一个能表明犹太人合理主义的例子。
A将B连同B的牛都雇佣来从事农作业。在作业中,牛因为事故死掉了。这种情况下,责任是A的还是B的呢?《塔木德》认为应该是B的责任。A是把B和他的牛一起雇佣来的,所以应该理解成B在受雇的时候还充当牛的管理者。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A最初先从B那里租借来牛,然后再雇佣了B本人。如果牛在以后的作业中死了,A必须就牛的死亡对B做出赔偿。为什么呢?租借牛和雇佣B是分别独立的两种契约关系。
工人(或雇工)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不良产品的出现有向雇佣方赔偿的义务,因为原材料是由雇佣方出钱买的。但是,如果是在雇佣方验货﹑收货,支付了工人工资之后才发现有分量不足或是有不良产品的情况,就不是受雇方的责任了,因为那时契约关系已经结束了。
这些做法明确了受雇方的责任范围,而现在的人们可能已经把这些作为常识来看待了。即使是常识范围内的惯例,也要将之纳入法律体系。纳入还是没有纳入,这个差别是巨大的。如果没有把商业惯例以立法形式确立起来,你请的工人就会不负责任地造出很多不良产品,并且认为:“难道经营者不应该认识到生产中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吗?”或者,雇佣方在收货﹑付款之后,不小心损坏了产品,就会把责任推到受雇方的头上,说:“不对啊,你交的货里面有次品!”,从而要求对方做出补偿。即使是非常明确的事情,当事者双方都要使之明确,这就是契约,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对于物品的买卖,《塔木德》展现了独特的思维方式。
A卖给B谷物。如A在正确地计量谷物以前,B就把谷物接收过来,那B对谷物的所有权(和货款的支付无关)在这个时间点上就确定了。反过来说,A虽然已经完成了对谷物的计量,只要B没有把谷物拿到手(即使他已经支付了货款),那B就没有对谷物的所有权。
买卖行为的目的,从本质上讲是商品的让渡,是从卖主有没有将商品转到自己手上来判断买卖的有效性。也是《塔木德》的着眼点。所以,如果买主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就拿到了商品,之后,即使商品全部损坏,也认为是交易已经完成,而买主也不能让卖主全额赔付货款。
如果是在只有通过货款支付才能保证商品让渡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如果是买卖不能简单搬运的大宗商品﹑石材或田里还没有收割的庄稼,又应该怎么处理呢?
对于这个问题,《塔木德》的解答十分简明:
在买卖契约签订之后,买主权当借卖主的地方存放契约下的商品。这样,根据对场所的占有,事实上就把商品转到了买主的手中。如果是农作物,买主只要象征性地收割一点,就将对农作物的所有权变成了既定的事实。
从前有个国王,他只有一个女儿,长得聪明美丽,深受国王喜爱。
一次公主得了重病,危在旦夕。束手无策的御医告诉国王,除非得到神药,否则公主就没救了。
国王焦急万分,赶紧贴出布告:任何人只要能治愈公主的病,不仅公主可以嫁给他,而且还立他为王位继承人。
在遥远的地方有弟兄三人,其中老大有一个千里眼望远镜,正巧看到了国王的布告。他便同两位兄弟商议,要去治好公主的病;两个弟弟也各有宝物:老二有一块会飞的魔毯,可作交通工具;老三有一只魔力的苹果,不管什么病,吃了这个苹果马上就会痊愈。
三兄弟商量好后,就一起飞往王室。公主吃了苹果后,果然疾病痊愈。
国王欣喜若狂,立即命令准备宴会,向全国宣布新驸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