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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章 八月(第3页)

22015年沙特麦加踩踏事件——1399人死亡——28名负责人遭斩首

32004年北京密云踩踏事件——37人死亡、15人受伤——县长、县委副书记等责任人分别被撤职、党内处分、行政记大过等处理

42015年上海外滩踩踏事件——36人死亡、47人受伤——区长、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分别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警告、记过。

通过以上数据大家可以看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踩踏事件承担责任的都是政。府官员、相关行政负责人,至少在我所查询的国内外这么多起踩踏事故中,还没有发现有平民群众为此承担责任和接受刑事处罚的,当然,这里面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引发的踩踏事故。

其次我们来看踩踏事故的定义:踩踏事故,是指在聚众集会中,特别是在整个队伍产生拥挤移动时,有人意外跌倒后,后面不明真相的人群依然在前行,对跌倒的人产生踩踏,从而产生惊慌、加剧的拥挤和新的跌倒人数,并恶性循环的群体伤害的【意外事件】。

意外事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

第三我们看百科对于踩踏事故起因的归纳:

1。人群较为集中时,前面有人摔倒,后面人未留意,没有止步。

2。人群受到惊吓,产生恐慌,如听到爆炸声、枪声,出现惊慌失措的失控局面,在无组织无目的的逃生中,相互拥挤踩踏。

3。人群因过于激动(兴奋、愤怒等)而出现骚乱,易发生踩踏。

4。因好奇心驱使,专门找人多拥挤处去探索究竟,造成不必要的人员集中而踩踏。

我们文中所发生的踩踏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应该属于第4条——【惹得旁边不明真相又爱凑热闹的群众纷纷抻着脖子往这边看,更有人想要近距离看个真切,拼命地向着这厢挤。】

so,虽然大家都不喜欢燕五这个人,但客观来看,无论是依据案例还是依据法律定义,她的行为都够不上犯罪,就像【现在是明早了】和【松紧带儿】两位亲所说,发生这样的事故只有可能是对该区域的行政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如果燕七把燕五爆出去,至多是让燕五受到舆论谴责而已,这样做的弊端,今天更的这一章里已经啰嗦过了,就不再多解释了。

再如【mansala】亲所说的“亲亲得相首匿”——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以后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是孔子宣扬的“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谢谢mansala提供的知识~那位“标点不能”朋友可以参考一下,燕七不是当权者她也有权力这么做。

所以综上所言,第一,燕五的行为本就不属于犯罪,第二,燕七隐而不告是符合古人的伦理观念的,第三,我想任性的说,我们的燕七不是正义宝宝,没有人敢保证自己所做出的所有决定都是正确的,而她所做出的决定都仅仅是她认为最适合的最有利的决定,她没有那么大的心去兼济天下,她唯一在意的只有她所在意的人,就酱。

今天时间实在太晚了,来不及放图,后天补上~谢谢大家对文中人物的理解和包容,么么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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