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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国防动员的国防行政属性(第1页)

国防行政,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组织管理相关国防事务的活动。国防动员是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桥梁纽带,是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防行政的重要内容。随着各级各地国防动员办公室挂牌运行,国防动员固有的国防行政属性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也对加强国防行政发出新的时代呼唤。

强化职能意识。具备自觉的、明确的职能意识,是开展国防行政的重要认识前提。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国的国防建设事业主要是通过军队系统来承担和实施的,在一些干部群众头脑里留下了“国防建设就是军队的事”的观念。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各级人民政府国防行政职能的发挥。

需要说明的是,国防建设不仅仅包括军队建设,还包括兵员征集、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国防教育、军人抚恤优待等诸多方面,构成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国防行政的主要内容。与经济建设的“显性”效益相比,国防行政所产生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隐性”特征,往往容易被忽视,但一旦遇到重大军事危机或战争,国防行政领域“被忽视”的代价,就会以战略布局上的被动、战争能力上的脆弱和国计民生上的损失等表现出来。因此,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正确认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发展利益与安全利益的辩证关系,将国防行政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国防行政职能意识,以科学有效的国防行政为包括国防动员在内的国防建设事业提供可靠保障。

依法履职尽责。依法管理国防动员、依法实施国防动员,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这是国家作为国防建设主体的最高法律规定,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国防行政的根本法律依据。

我国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的国防行政职责,主要包括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开展潜力统计调查;对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协助当地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组织开展战争灾害的预防和救助、组织公民担负国防勤务;依法开展民用资源的征用与补偿,等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随着国防动员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依法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已经成为各级国防动员办公室和负有国防动员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基本功”;系统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精神,具有与依法履职相适应的理解力、执行力,则成为广大国防动员系统工作者的“必修课”。

加强党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通过国防行政推进国防动员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同样需要加强党的领导。

党中央历来强调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在国防建设事业中的领导和主体作用。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安全形势,毛泽东同志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和落实国防建设问题,强调“党委要抓军事”,特别指出“各地党委,不可只管文不管武”。这里的“武”泛指包括动员、民兵、战场建设在内的各项战备工作。

如今,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应对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军事手段仍然是保底手段,而强大的国防动员能力是军事保底手段的稳固支撑。国防行政的力度和水平决定着国防动员的强度和质量,而党对国防行政的领导又决定着国防行政的方向和实效。

因此,各级党委应将国防行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长效管理范围,定期和根据需要召开以国防行政为主题的专项议军会,围绕动员潜力怎么挖、优质兵员怎么征、民兵工作怎么抓、军事设施怎么保等现实问题,研究对策、确定目标、明确责任。各级国防动员办公室应在党委集中统一领导下,围绕国防动员工作重大事项提出建议,经党委研究决策形成指导性意见,必要时经同级人大机关审议将其上升为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国防动员办公室依据法规政策组织管理国防动员工作,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党委决策、落实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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