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间系一铁链,铁链上有一把铁锁。
双臂缠有白色尼龙绳、电话线。
腰间有一个空的手机套。
尸检表明,尸体全身共有13处刺创伤。
其中有8处直接刺入胸腹腔,刺破心脏、肺脏、胃。
左膝和左大腿上的伤为浅表性刺创伤。
右前胸三、四根肋骨骨折,系钝器暴力伤。
死者胃内完全排空。
死亡原因为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导致心脏破裂死亡。
凶器至少有两种,为单刃刺器和钝器。
死亡时间在7天左右。
7月29日。
市公安局刑警总队队长周良贵专程来到奉节县督导涉命案件的侦破工作。
而后,他又与专案组一起对“3·10”案和刚刚发生的“8·3”刘中平被杀抛尸案进行了分析研究。
他要求专案组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侦破这两起手段残忍、影响极坏的杀人案件。
当“3·10”专案组按照重新调整的侦查思路积极开展工作时,他们隐约地感到船老板刘中平的绑架被害似乎与正在侦办的“3·10”案有着某种联系。
于是,刑警总队督导组成员与专案组民警又坐下来,对两案认真进行了一番比较和分析。
进而惊喜地发现“3·10”案与“8·3”案有着太多的相似之处。
一是作案的目的均为图财害命,案前均采取送邮包的方式和平进人现场或诱骗绑架杀害事主。
二是案中嫌疑人均使用单刃刺器,刺创伤位置均集中在被害人身体上部左侧要害部位,并且在左大腿上均出现类似的威逼伤。
三是两案均是二人以上作案,极像同一伙人所为。
据此,专案组决定将两案并案侦查,并决定从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从关系人到嫌疑人。
重点对史、刘二人的关系人进行排查,相交叉的即为本案的重点人头。
二是从物到人。
查清“8·3”案中相关物证的来龙去脉,以便从中发现破案线索;
三是从视听资料到人。
利用“3·10”案中银行查询到的电话录音和“8·3”案中作案人在银行的取款录像。
在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和社会面上进行播放,从中发现嫌疑人。
四是由车到人。
对县城内所有灰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进行排查,从查找车主发现嫌疑人。
五是请求有关部门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