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供述时,沙士学说自己使用的是斧子。
第二次供述时,沙士学说自己使用的是榔头,可是榔头也打不出C型伤口来。
第三次供述时,沙士学说自己使用的是锤子,锤子的两头都是方的,也打不出C型伤口来。
第四次供述时,沙士学说自己使用的是刨锛。
韦鸿宇感觉到这个沙士学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使用了什么工具,他每次的供述好像都是在迎合警方:这样说不行,我就换另外一种说法。
无论沙士学使用了什么样的凶器,警方都没有在现场找到,也就是说本案根本没有物证。
更让韦鸿宇感觉到不可思议的是:现场勘查时,在死者焦得水的身下发现有一只沾满鲜血的手套,在附近还有几个烟头儿。
如果这两样东西是死者所留,那么在它的上面一定会留有死者的生物痕迹。
相反,如果这两样东西是凶手所留,那么上面也一定留有凶手的生物痕迹。
可他从头到尾翻遍整个卷宗,都没有发现手套和烟头的检测报告。这是为什么?到底是遗漏还是故意?
而且他还发现了一个违规的地方:从第一次询问沙士学的时间开始算起,到最后结束询问,共用了35个小时。
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24小时传唤时间。
直气的韦鸿宇想拍桌子骂娘,一个疑点重重,漏洞百出的卷宗还敢交上来,这完全是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这很有可能是一个冤假错案。
韦鸿宇决定要亲自接触一下所谓的凶手沙士学。
在看守所,韦鸿宇见到了沙士学,可是看到沙士学目前的状态,让他有些疑惑。
沙士学的精神萎靡不堪,目光呆滞,行动迟缓,走起路来一瘸一拐。可是这些在卷宗上并没有记录,换句话说,他在进看守所之前应该是一个状态正常的人。
“你是受伤了吗?”韦鸿宇问。
沙士学点了点头,忽然又摇了摇头,但一个字也没有说。
可当他得知对面坐着的是公安局的副局长时,突然激动起来。反复的说:人是他杀的,自己确实杀了人。
“你是怎么杀的人?你能把详细经过叙述一遍吗?”
“我……我是用斧子把他打倒的,不是……不是,是用锤子把他打倒的,打倒他我就回家了。”
沙士学说话有些语无伦次,他根本就讲不清楚自己的杀人过程。
对于韦鸿宇的每一次提问,沙士学都不能做出清晰准确的回答。他只是承认自己杀了人。
韦鸿宇高度怀疑,办案人员在沙士学身上用了见不得光的、非法的取证手段。
他吩咐看守所所长童波,从现在起把沙士学进行单独看守,给他一个单间。
任何人不得再提审他,如果有人要提审,必须第一时间通知我,没有我的允许绝对不可以。
所长童波拍着胸脯向韦鸿宇保证:坚决彻底执行命令!
直觉告诉韦鸿宇,这个案件一定有问题,如果要找到真相必须在沙士学身上,找到突破口。
怎么办呢?要用什么手段才能让沙士学讲出实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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