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主管部门调解商业经济纠纷的职责,维护国家 利益和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 序的建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主管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以 下简称调解机构)。 第三条调解机构对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实行一级调解制度。 第四条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自愿;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自觉履行与监督履行相结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是指包括国营商业、粮食商业和供销社在内 的,各种经济成分、各个部门和各个单位办的各类商业,即社会商业。 ...